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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文)


实施办法扩充了合作社业务范围


不限制企业入社模式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介绍了实施办法的修订情况。


田文平说,以前的实施办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定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的联合。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快速发展,我省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开展生产经营合作的意愿不断增强,对合作的内容、层次和形式的需求呈多元化态势。尤其是自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实施以来,农民合作实践经验和种类不断丰富,比如农村民间工艺及相关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新型合作社的出现,亟待法律的认可和规范。因此,为满足实践发展需求,依照上位法有关规定,并参考了其他兄弟省份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用列举的方式对合作社业务服务范围进行了扩充。


同时,在调研中也发现,完全依靠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有限,必须依靠企业的运营、物流、发展思路等优势,才能带动合作社进一步发展。至于企业是选择合作社的模式还是其他模式发展,那是企业的自由。所以,实施办法中并没有进一步限制企业入社的规定。


关于入社的出资方式,只要不违背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由合作社自行规定。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作出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


农民至少占比80%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员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因异地搬迁等已迁入城镇居住,仍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股权的居民,可以以农民身份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施办法专设“促进与发展”一章,提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支持政策。如农民普遍关心的“为农产品买保险”就有专门规定: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和农业机械作业等环节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创业,依照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评定职称、基层就业等优惠政策。


我省农民合作社达6.1万家


居全国第15位


发布会上,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郑国维介绍了我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情况。


据悉,目前全省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6.1万家,居全国第15位,合作社成员达到202.6万户,带动非社员农户390.3万户,基本实现行政村、主导产业全覆盖。从产业分类看,全省合作社中,以种养业为主。其中种植业30508家,占49.7%;畜牧业17340家,占28.3%;林业5154家,占8.4%;服务业3868家,占6.3%;渔业487家,占0.8%;其它3975家,占6.4%。合作社已从技术、信息等中介服务,逐步扩展到供销、加工、仓储、资金、土地、劳务等多方面的综合服务。从单纯向小农户服务,扩展到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普通农户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全面、系统、一体化的服务。


农民加入合作社有什么好处?


去年全省合作社社员人均纯收入较非社员高出近30%


农民加入合作社有什么好处?郑国维介绍,农民加入合作社可以享受合作社统一的生产标准、统一供应的农资、统一的市场营销,统一提供的新品种、新技术等,从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合作社开展贮藏、包装、加工等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据测算,2020年全省合作社为社员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额约30亿元,统一销售农产品总额约119亿元,社员户均增收1600元以上,成员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较非社员高出近30%,一些瓜菜合作社成员收入较当地农户高出一倍多。特别在脱贫攻坚过程中,通过与贫困户签订脱贫协议,实施产业脱贫项目,贫困户一方面把扶贫资金作为股份入股合作社,另一方面把土地流转给合作社,这样贫困户既有生产收益,又有股金分红,还有土地租金、打工收入,实现了“一份地三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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