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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缴纳的印花税计入什么科目(筹建期间的印花税计入什么科目)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做好筹建期的会计核算会为以后的财务工作打下基础使之更好的处理。今天就给大家讲解下,快来学习吧~



1.关于筹建期

一般而言,筹建期是指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或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或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即取得销售营业收入之日)的期间。很显然,工商营业执照取得之日只是其间的一个时点。


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例如,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2.筹建期资金来源的核算

(1)尽量建议老板投入启动资金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老板不愿投入,只是拿票来入账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


借: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


或者


借: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


3.开办费---内容

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建活动相关的、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外的各项费用支出,其既区别于为开始生产经营做预备所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等生产性费用,也区别于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生产性费用。


具体包括:筹办人员工资薪酬及其各种社会保险,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企业登记与公证的费用,印花税,筹措资本的费用,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人员培训费等,以及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


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还包括在此间发生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均应如实入账,至于这些所得税限额费用在后期的税务处理,不影响费用发生时的会计分录。



4.开办费---科目及处理

(1)科目设置


开办费在准则中是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核算。


税法也允许列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2)处理: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计入当年损益),也可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按不低于三年摊销),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思考:实务中到底该如何选择使用开办费科目?


1)预计开办期跨年时:建议使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这样可以避免开办期的利润表为负数(亏损),符合税法“筹建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的规定。


2)预计开办期很短且不跨年:可以直接使用“管理费用—开办费”。不过,如果开办费金额太大,以致打算分期摊销,则应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3)预计不跨年且招待费与广告费极小:可以不考虑开办期,直接按正常经营核算。即没有开办期科目,期间费用按正常归属核算。


5.开办费报账的凭证要求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发生的筹建费应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否则,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实务中通常的变通办法是:跟供应商约定好,待公司拿到执照后再开票。


6.核算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或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7.筹建期的税法规定

(1)关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税务处理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不影响会计分录。


(2)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财税〔2018〕15号: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对于仍处于筹建期的纳税年度,由于筹建期是亏损或无利润,所以筹建期的纳税年度里发生的公益捐赠不能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筹建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筹建期也需要进行汇缴


筹建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只是延长了亏损弥补的期限,并不等于就不须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前可以用来弥补的亏损,并不是会计上的负利润,而是按所得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所以,筹建期必须汇缴,计算出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这样才可以用来弥补亏损。


8.筹建期间取得非经营性收益的处理

开办费主要归集的是筹建期的三项期间费用,属于费用范畴,显然不包含收益。


筹建期间,企业也许会因投资一次性到位而产生利息收入,也会因出租资产而取得租金收入。


对于筹建期取得的非生产经营性收益,是否缴纳所得税,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实务中很多地方是要求交税的,因为租金收入和利息收入,都是所得税收入,而开办费在所得税上是结束筹建期后才计入损益,这样一来,这些纯收益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了。尽管这并不合理,但企业不能、也不好应付。



那么,该怎样处理?


(1)租金收入:


建议合同收款期放在筹建期结束之后。因为只要不是一次性收足租金,那么即使是跨年,按所得税政策,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显然,筹建期结束后再确认收入,有开办费冲抵,至少可以延迟交税。


(2)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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