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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税率是13还是6,汽车维修费税率是13还是6

【案情】

  2013年12月4日,管某驾驶赣B26350中型普通货车在大广高速公路尾追撞上前方同车道由李某驾驶的晋M44032号重型厢式货车,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车辆所载货物及两车受损。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五支队第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确定管某与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处理此事故的交警大队委托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勘查,确定原告车损为37920元。后原告车辆经赣州市运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修理,维修费为36752.14元,加上税率为17%的增值税6247.86元,价税合计43000元。

  【分歧】

  针对管某车辆维修费中6247.86元增值税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维修费的相应税费是间接还是损失,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应由侵权人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维修费是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且税费是必然产生的汽车费用,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条的规定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该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受损车辆必然需要维修,由此产生13的费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保险法的规定。车辆修理机构收取税率为17%的增值税符合法律规定,该税额的发生系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车辆受损后必然产生的费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是司承担。维修系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一个正常、合法、合理的渠道。因此,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得更加明确: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产生的“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应予赔偿。汽车维修即只要是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正常、合理费用就应赔偿,而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中显然就必然包括维修车辆的税费。

  4、格式条款的效力。保险条款中所谓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6定显然属于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依法应向投保人提供该格式条款,并税率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总之维修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因维修第三人车辆产生的维修税费,依法有据,理由充分。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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