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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承诺书(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

(一)申请企业需提交未列的共性材移出料


1.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被列入原因证明、申请移出的理由、被委托人信息等。申请表必须经法定代表异常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用承诺书;


3.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报表,依据情况可要求提供列入加盖企业移出公章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银行进(对)账单、纳税证明、社保经营缴纳证明、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企业章程等相关名录材料复印件。


(二)按照不同的被列申请书入原因,申请企业名录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1.因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证明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应提交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上补报并公异常示年报信息申请书页面的截图件,或企业打印的补报公示的年度报告书,并加未列盖企业公章;


2.因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期限内未履承诺书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应提交已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的公示信息页面截图件,并加盖企承诺书业公章经营;


3.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应提交其已在公示系统上更正错误信息的截图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对其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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