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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检查双随机检查方案(农资店多项经营)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全检查面推行“双随机、一方案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股站室:


现将《江永县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8日


江永县农业农村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农业管理工作方式,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升农业服务水平,健全“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湘政办函〔2021〕29号),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依据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依法实施监店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随机抽查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切实解决行政检查选择性、随意性等问题,为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


(二)因群众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等原因对涉案主体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专项整治活动中安排的检查或执法抽检;


(四)对政府性农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和实施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局法规股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双随机抽经营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店务机构,并承办双随机抽查相关日常工作。各检查单位具体实施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检查作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同时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检查工作。


第二章 建立“一单两库”


第五条 局各检查单位负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营、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交局法规股汇总并上传到“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县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执法证号等身份信息,并对外公示。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予以动态调整更新。借调、聘用人员不得列入。


第八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本县发放行政许可的所有行政相对人和监管对象。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投诉、举报、开展统一性农资打假活动、上级双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三随机章双 检查实施


第九条 局各检查单位负责行政检查计划制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局法规股汇总,局法规股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统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年度随机检查计划的,各检多项查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十条 有多个种类抽查事项或者对同一检查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进行整合,防止过度检查、重复检查。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被检查对象情况和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于2次。


第十一条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者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行业)专项检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局法规股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农资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特定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可不制定行政检查计划,但是应随机抽取行政多项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检查组组建。开展随机检查前,应成立检查组,由局法规股负责在监督平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每个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未列入检查人员名录随机库的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


检查人员不足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类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农资抽调熟悉相关业务知识的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行政检查。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确定检查对象。由局法规股根据年初的行政检查计划,在监督平台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开展检查。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对象场所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认真核验检查事项,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做好检查记录,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五条 强化结果运用。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方案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问题严重但尚未构成违法需要责令整改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执法支队,由市执法支队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市执法支队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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