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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新规的常见问题(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文件规定,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需按税务总局的新要求开具,开票日期是 2018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油票具体要求如下:

(1)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

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2)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数量”栏必录、“单位”栏

必须选择“吨”或“升”;普通发票(卷式)“数量”栏必录(卷票没有单位选择项,默认数量的单位为“升”);

(3)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

(4)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必须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5)发票类型要求按照以前规定执行(除明文要求开具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卷式)的情形以外,其他必须开具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未显示简称,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上述规定,仅针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务机关通过代开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目前没有简称,不影响正常使用。

3.如果所购买的商品确实属于办公用途,如购买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商品,但种类较多,能否合并开具发票,商品和服务名称统一填写“办公用品”?

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确保发票开具的项目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建议数量少的情况下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数量多的情况下可以汇总开具,但应附销货清单。

4.公司招待客户在餐厅消费,餐厅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将每道菜的名称填写在发票上吗?

答:餐厅实际提供餐饮服务,开具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可以直接开具“餐饮服务”,无需列出每道菜的名称。

5.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如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 156 号,以下简称“156 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清单的打印纸从哪里买?

答: 清单的打印纸税务机关没有要求,适用 A4 纸打印即可。

7.开具发票时,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8.境内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支付凭证,是否可以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支付凭证,原则上可以作为入账的凭证。若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根据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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