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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修改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规定

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让纳税人很头痛,特别是有些纳税人并非故意取得,而是对方进行了代开提供,造成形成事实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给纳税人造成重大损失和心理压力,因为建议有必要修改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和虚开专用发票的涉税犯罪规定。

什么是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可知,虚开增值税发票具体指以下情况: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对于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是与实际经营不符的认定,实践中很多纳税人有实际经营行为但开具了货物品名不符,数量不符,金融不符的发票或中间商提供了前一道供应商的发票,按照该办法规定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旦发现现需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及滞纳金,给纳税人造成重大损失。

建议修改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情况重新作出解释,区分情形,规定发票不符情况下不同的涉税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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