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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的企业汇算清缴怎么填写(筹建期的开办费汇算清缴怎么填写)

最近有同学问到筹建期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小樊老师整理了这些问题,并为大家做以总结。


一、什么是筹建期?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小樊老师也试图去寻找准确的定义。但是对于筹建期,尤其是筹建期的截止点在政策上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有些文件曾经做出了定义,但大多都已经废止或失效,所以以下的解释仅供大家参考。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那么什么是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呢?目前存在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小樊老师认为,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类型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什么是开办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根据会计准则,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为(符合资本化条件除外):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等


三、筹建期是否需要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以筹建期应当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但需要注意的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为:“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所以,根据以上政策,筹建期虽然需要做汇算清缴,但开办费等支出不计算为当期亏损。筹建期的开办费可以调整至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可以选择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分期摊销扣除,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至于企业是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还是分期摊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预计企业未来几年都会亏损,那么最好选择分期摊销。因为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那么只会加大亏损的数额,同时还会受到未弥补亏损不超过5年的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做筹建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需要做纳税调增。那么如果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不论是选择一次性扣除还是分期摊销,开办费都是按照调整后的数字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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