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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长期以来,河北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新办法调整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管理活动,并在多方面进行创新和突破。


资产使用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作进一步规范,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中央占处置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及举办经济实体。除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其他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办实体。此规定与我省深国有资产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保持了政策一致性。


处置管理方面,首次提出各级政府处置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研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各级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管理办法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全部安排本单位使用。


基础管理方面,新增了资产报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管理内容。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信息化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中央,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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