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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什么叫发票丢失)




问题描述




我公司开具给对方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因故遗失,对方坚决不接受记账联复印件入账,即便我愿意把记账联原件给对方入账也不同意,一定要求我重开发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后,得到的答复是使用发票复印件的方法可解决问题。请问这件丢失事情我还有什么解决办法?




专家回复




税务机关的答复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规范操作的。发票联遗失,不属于发票作废的法定情形,不能作废发票。




政策依据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印发):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十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叫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发票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发票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十七、纳税人开具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什么目,全部联次遗失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叫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什么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遗失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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