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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子女教育扣除标准)

新个人所得税法是2018年8扣除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时间是2019年1月1日,其中一共包括九个税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而前面四项税目并入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又有需要特殊计算的税目:税法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需要按收入比例扣除20%的费用后,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综合所得。


2,稿酬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以上三项需要按收入特殊计算应纳税额的项目,最后都要并入综合所得,按年扣除6万后的余额,按3%~45%超额累计税率计算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此处需扣除要注意的是,除了工资薪金外,其他三项综合所得(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在取得收入进行预申报时,适用税率都是20%,税率较高,对于有此几项收入的人来说(只要不是非常高的)一般都会在预申报时,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多缴纳的税款只有在年末汇算清缴时,申请退子女教育还多缴纳的税款,在并入综合所得时都是按各个项目的应纳税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为并入额,不是直接按各个项目的收入总额直接并个人所得税法入计算。


新个税法免税规定包括10标准项: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三税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子女教育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税​包含两条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个人所得税法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个税法的实施对于收入在中低阶段的人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对于有多项高收入人群而言,个税税负是加重了的,像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收入,以前即便这几项收入再高,个税税负也不会超过20%,但是如今并入综合所得后,适用的是超额累计税率,税负最高可达45%,对于此类收入非常高的人而言,税负增加是明显的,不过国家如此调整也是有道理的,符合我国的经济发标准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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