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行政诉讼法共同被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




关于“抄袭或者协助抄袭行为”的认定,鉴于目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存在的有关违纪违规情况相对复杂,尤其在客观性试题考试中作弊现象更为严重的问题,以及考试作弊所呈现出的高科技化、集团化、产业化的趋势,考试主管部门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规范妥善应对。现阶段通行的做法是根据雷同试卷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来判断和认定抄袭事实,雷同试卷鉴定意见是考试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的前提。关于雷同试卷鉴定意见能否证明与釆信的问题,雷同试卷鉴定意见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使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雷同试卷鉴定技术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证据的关联性要求鉴定意见必须与待证的作弊事实密切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收集证据的手段、方式等必须合法。目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雷同试卷鉴定釆用多种方法甄别后进行综合判断,雷同试卷鉴定意见是专业测试人员运用科学的检测技术对考生试卷进行分析、甄别和判断进而得出的书面结论。虽然对于雷同试卷鉴定技术的科学性仍待进一步验证、鉴定技术本身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总体而言其具备现阶段其他技术手段无法超越的科学性和精确性,鉴定结论具备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35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公务员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傅兴国,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公务员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6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振宇、审判员张艳、审判员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决定。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援引的依据是《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项,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抄袭、协助抄袭的行为。雷同试卷检测报告存在瑕疵,检测机构和检测员缺乏法定的资格;检测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检测报告的内容不客观。(二)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试卷雷同并不等于抄袭、协助抄袭,准考证上并没有告知相关内容;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三)原审程序违法。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本案涉及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审理本案可以参照适用。该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抄袭或者协助抄袭行为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关于“抄袭或者协助抄袭行为”的认定,鉴于目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存在的有关违纪违规情况相对复杂,尤其在客观性试题考试中作弊现象更为严重的问题,以及考试作弊所呈现出的高科技化、集团化、产业化的趋势,考试主管部门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技术规范妥善应对。现阶段通行的做法是根据雷同试卷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来判断和认定抄袭事实,雷同试卷鉴定意见是考试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的前提。关于雷同试卷鉴定意见能否证明与釆信的问题,雷同试卷鉴定意见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使用。证据的客观性要求雷同试卷鉴定技术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证据的关联性要求鉴定意见必须与待证的作弊事实密切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收集证据的手段、方式等必须合法。目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雷同试卷鉴定釆用多种方法甄别后进行综合判断,雷同试卷鉴定意见是专业测试人员运用科学的检测技术对考生试卷进行分析、甄别和判断进而得出的书面结论。虽然对于雷同试卷鉴定技术的科学性仍待进一步验证、鉴定技术本身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总体而言其具备现阶段其他技术手段无法超越的科学性和精确性,鉴定结论具备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本案中,2014年11月30日,再审申请人谢**在湖北经济学院1号教学楼考点第40考场参加了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试完毕后,国家公务员局委托承担全国公务员录用考试雷同试卷鉴定工作的北京语言大学考试安全研究中心,对参考考生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进行雷同试卷鉴定。2014年12月19日,北京语言大学考试安全研究中心对谢**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作出“同考场同排左右相邻雷同”的鉴定结论。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共同组成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阅卷领导小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国家公务员局对谢**作出“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如上所述,北京语言大学考试安全研究中心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结合《准考证》上关于雷同试卷甄别后被认定属于同考场试卷雷同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的告知内容,再审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也注意到,《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0月1日被《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取代。新办法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与阅卷过程中发现试卷雷同并经确认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区分,同时明确规定两种情形下的不同处理,即仅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亦或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的加重处理。但是,评价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以该行为作出时的法律规范为依据,故一、二审法院参照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综上,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宇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李纬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薛 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