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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2018最新))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的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完善了行政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


那么,新的行政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赔偿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


(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原告主张的损害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的请求首先要对损害的事实要有证据,主张有事实根据,有相应的证据,也就是损害的事实。比如说是什么方面受损害了,损害体现在哪一方面?人身还是财产?要提供相应的损害的事实,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


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与危害性是没有因果关系的。如果没有因果关系是判决驳回的,


(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第三点,原告的损失已通过补偿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如果之前的行为通过补偿的方式已经救济的,赔偿的方式是不能再赔的,关于补偿和赔偿的,尤其是该条的第三项在实践过程当中确实是存在很多情形。


在实践过程当中,比如企业拆迁过程当中被强拆之后强拆违法,都要提起行政赔偿程序。那么在此之前,鉴于有的人之前提起了行政补偿,有行政补偿的决定。但是,现在已经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如果之前有补偿决定或者是已经做过补偿的,在赔偿当中一定是要扣除的。也就是说补偿和赔偿是不能获得双份的。


有的当事人咨询我们说,这个我们已经赔偿了,补偿的时候是不是再可以去争取,再可以拿到两份?这是重复的,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违法应当赔偿,但是当事人也不能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去进行获利,这是行政赔偿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补偿过的,往往在赔偿当中就不再重复了。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进行起诉,当然了也有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对物品的损失,如果在补偿决定当中没有体现,或者说因为这个违法行为造成了其他的一些额外增加的一些费用。在补偿途径没有包括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所以,在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从侧面也反映了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那么对当事人来说提起行政赔偿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说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另外,损害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如果不是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甚至是间接造成的,要判断是否有因果关系。从这几个方面重点进行审查。


当然,在司法审查过程当中,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当然要全面去审查,比如主体等等方面,都要进行审查,审查利害关系。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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