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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收入确认时点(招标代理费一般是几个点?)

【IPO案例】新收入准则对先发货后签订合同模式下收入确认



问题 11:关于收入确认政策、未签订合同先发货


招股说明书披露:


(5)公司存在先发货后签订合同的情况,使得公司部分产品发货日期早于 合同签署日期。


请发行人说明:


(9)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未签合同先开工的具体情况,项目名称、预计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开工时间、发货时间和验收时间等,发货金额 和订立合同、后续结算和确认收入的金额是否存在差异,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后 续未能签署合同导致先开工的合同或订单无法确认收入的情形,对应发生额及 会计处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期末集中补签合同的情形,说 明并披露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就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进行提示;新收入准则 对先发货后签订合同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影响。


【回复】


7、未签合同先开工(先发货)情况


(1)公司未签合同先开工(先发货)的基本情况


对于公司而言,由于公司产品的生产周期较短,产品开工时间早于合同签 订时间的情况主要体现为未签合同先发货的情况。公司未签合同先发货的情况 均是基于客户的真实需求,交易具备真实性,未签合同先发货的客户仅为中石 油、延长石油等国有大型石油公司,公司与其保持了长期合作,客户信誉度较 好、资金实力较强,公司已经取得未签合同先发货客户的合格供应商资质,由 于客户内部审批流程长,导致正式结算的销售合同签订时间滞后。公司为抢占 客户市场,满足客户需求,根据客户意向性订单进行生产和组织发货。待其内 部流程审批完毕后才与本公司确定最终合同并进行结算。报告期内,公司与客 户合作紧密,信用良好,建立了友好协商的沟通机制,未因该类销售模式与客 户发生纠纷、诉讼或仲裁。


A、报告期各期未签合同先发货的金额和占比,对应的收入确认时点,回款 和开票情况,以及开票时间对税收的影响


①报告期各期未签合同先发货的金额和占比 报告期各期,公司未签合同先发货销售模式的收入金额和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未签合同先发货销售模式的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2,947.29 万元、1,370.51 万元、4,203.63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46%、 5.75%和 18.58%,与公司存在部分根据客户的意向性订单进行生产销售的模式 相匹配;2018 年占比较高主要系 2018 年下游市场需求良好,公司当年根据客 户需求发货较多且当年第四季度签订合同较多所致;2020 年占比较高主要系受 疫情影响,客户合同签订时间有所延迟,公司发出商品较多在 2020 年签订合同 所致。


②未签合同先发货销售模式下,对应的收入确认时点


在未签合同先发货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是货物交付且验收完毕后, 签署结算合同的时点,此时公司产品完成交付且公司取得收取货物对价的权利,所取得的外部证据为结算合同、验收单据。


③报告期各期未签合同先发货的回款和开票情况


报告期各期,由于公司未签合同先发货的客户为中石油、延长石油等国有 大型石油公司,客户信用良好,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除正常交易形成的质 保金外,公司与客户未签合同先发货销售模式形成的货款均已收回,不存在逾 期未回的货款。公司对未签合同先发货的交易开具发票及时,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未签合同先发货的交易均已开票,公司 2020 年 未签合同先发货的交易仅有 118.11 万元尚未开票,占 2020 年未签合同先发货 确认收入金额的比例为 2.81%,占比较低。


④开票时间对税收的影响


在未签合同先发货的销售模式下,公司收入确认的时点为签署结算合同的 时点,此时形成增值税缴纳义务。报告期各期,公司于确认收入当期申报缴纳 了增值税,由于公司并未将开具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开票时间对增值税 的缴纳实际并无直接影响。同时,公司已取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 合规性证明,公司增值税缴纳具有合规性。


(2)发货金额和订立合同、后续结算和确认收入的金额是否存在差异


通常情况下,公司发出商品的价格为招标价格,发货金额和订立合同金额、 后续结算金额和确认收入的金额不存在差异。但在公司发货后,合同签订前, 如果中石油重新招标、临时调价对产品进行价格调整,公司发出商品的价格按 调价后的产品价格签订合同,将导致发货金额和订立合同金额、后续结算金额 和确认收入的金额存在差异。中石油通常每两年招标一次,临时调价仅限原材 料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且需要中石油总部审批。因此,如果中石油重新招标、临时调价,报告期内公司发货金额和订立合同金额、后续结算金额和确认收入 的金额会出现差异。


(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后续未能签署合同导致先开工的合同或订单无法确 认收入的情形,对应发生额及会计处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报告期内,对于未签合同先发货的情况,公司制定了严格内部控制流程, 要求业务员及时跟进签订合同和进行结算,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后续未能签署 合同导致先开工(先发货)的合同或订单无法确认收入的情形,不需要会计处 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公司不存在期末集中补签合同的情形


因所属行业特性,公司营业收入存在季度不均衡的特点。公司最终客户主 要是中石油下属油田,其采购流程对公司的销售收入确认有较大的影响。油田 客户物资采购计划性较强,油田客户一般会在第四季度完成全年较多的物资采 购合同的签署、资金的结算,从而导致公司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报告 期内,各年第四季度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8.67%、35.17%和39.63%。


因此,公司第四季度签署合同和确认收入的金额较大,是因为公司营业收入 季节性特征所致,公司不存在期末集中补签合同的情形。


(5)公司未签合同先发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针对未签合同先发货制定了严格内部控制流程。具体内部流程和控制 措施如下:



公司对于未签合同先发货情形,制定有《合同管理规定》并进行明确规定: 仅中石油、中石化、延长石油等国有大型石油公司可以先发货后补签合同,其 他非该类客户和新客户必须先签订合同,再下达销售订单组织生产和发货。OA 设计有《市场合同盖章审批流程》和《订货合同评审流程》,通过流程审批, 销售、财务、审计、计划、财务总监、总经理等各部门各层级人员进行审核监督,把关内控有效执行。货物发出后,由财务部和总经理参加的每月初定期和 月中不定期销售会议上,重点对发出商品合同签订和合同结算情况进行分析和 推进,督促尽快完成合同签订、合同结算和货款回收,对有问题的采取措施解 决。发出商品每季度与客户进行对账,保证已发货未结算账目准确。


财务部加强财务监督,通过销售会计、财务主任和财务总监岗位设置和职 责分工,从不同角度和层级,监督以上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及时发现和制止 违规事项的发生。审计部加强内部审计,将销售合同管理、销售订单管理、发 出商品合同签订、开票结算和对账管理等作为常规审计项目,每月进行审计监 督,对违规事项纳入考核,以保证内控有效执行,防范风险。


综上,公司已针对未签合同先发货制定了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的内部流 程,并形成规范化的管理流程,不存在先发货产品发出后无法签订合同或与客 户因提前发货导致纠纷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与客户订立合同同时 满足:“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 转让商品相关权利与义务;合同明确与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 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五条条款时,在客 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由于在先发货后签订合同模式下,尚未满 足新收入准则有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中关于“合同各方已经批准合同并承 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已明确合同各方与转让商品的权利义务以及企业向客 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等几项必要的条件,因此公司在签 署合同并在合同各方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且获取控制权转移最终证据时确 认收入是谨慎、合理的,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在原收入准则下,公司也是 在商品风险报酬转移,合同下收入成本可靠计量基础上确认收入,因此新收入 准则对公司的先发货后签订合同模式下收入确认不存在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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