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市场含税价值113万元;乙公司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向甲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含税餐饮费用53万元。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理应分别就其货物价值、餐饮费用,各自向对方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下面,我们以甲公司为例,写一下账务处理(乙公司道理一样,不必重复):
(一)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113万元
借:应收账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二)甲公司在乙公司进行餐饮消费53万元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53万 (注:购买餐饮服务不得抵扣,一并确认费用即可)
贷:应付账款
(三)双方往来款项抵顶,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转账支付余款
借:应付账款 53万
银行存款 60万
贷:应收账款 113万
(四)上述业务若同时发生,也可写一笔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53万
银行存款 6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五)假设发生餐饮费用113万,则可直接对冲、抵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六)假设乙公司乃是向甲公司提供动产租赁服务113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等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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