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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法官会议意见


征收预公告行为一般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复下达之前,为保障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向拟征收范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告知拟征收及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意向,并禁止在拟征收范围进行新建、翻建房屋和种植树木、农作物等行为的通告。就拟征收和征收补偿安置事项作出的告知而言,征收预公告行为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在征收预公告行为中包括的禁止建设、种植等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禁止性行政命令行为,是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征收预公告行为整体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钟某某一审的诉讼请求是撤销98 号征收预公告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赔偿,被诉行政行为是98号征收预公告行为,该行为怡恰是对拟行收、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意向的告知和对建设、种植行为的普遍性禁止行为,未对钟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一审认为征收预公告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钟某某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认可一审裁定该部分内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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