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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税收优惠 乌鲁木齐高新区税收优惠地区






地方性政策


各地情况有所不同,这里举例说明:


苏州工业园区:


对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深圳:


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乌鲁木齐得税优惠政策的,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高新区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 50%予以研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税收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可一次性获得30万元奖励,所有优惠奖励资金都实行专款专用的办法,全部用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科技含量提升等科技研发活动。






国家政策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区

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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