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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利息的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支付的利息)


温州网讯 结算协议书上约定了利息后又被划掉,是否还能按照该利率计算利息呢?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陈某经过投标承包了某建设公司的一项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后,陈某投入70万元用于工程施工建设。后因其他问题,双方协商决定解除合同,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解除承包协议,建设公司退还原陈某投资款70万元。后建设公司支付了15万元就再未支付,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55万元及月利率1%的利息。


庭审中建设公司辩称,承认欠款的事实,但双方已协商一致无需支付利息,虽然结算协议书中有利息的约定,但是签订时就已经划去“1%”的字样。


陈某表示,签订结算协议书时,双方说好了若建设公司在两个月内未支付全部款项,则需支付陈某月利率1%的利息,但轮到建设公司签字时其自行划掉,故利息应按1%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关于利息损失,原告陈某提交的协议书上利息1%已划除,视为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法院酌定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法官提醒:本案中,关键证据结算协议书是由原告陈某所提供,视为陈某认可结算协议书上的内容和相应修改。那么应如何避免出现类似争议呢?在签署结算协议书或借条、欠条等合同时,尽量不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涂、划、添加等修改,若对内容不满意的,可以在协商后重新签订;实在不方便的,应该在修改处加盖双方的印章或指印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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