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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新(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8最新版)

自三月起,上海疫情形势逐步严峻,因市政府实行了严格的居家管控措施,许多企业已停工近一个月。疫情期间的员工工资应如何发放?可否安排员工休年假?我们结合人社部等各部门的规定,解读如下:


一、员工为新冠确诊、无症状、疑似、密接人员,在其治疗、医学观察期或被隔离期间的工资怎么发?可否安排使用年休假?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对这一类员工,不可安排其休年假。


二、员工确诊且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工资怎么计算?


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关于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和病假工资的计算,可参考《病假工资怎么算》一文。


三、疫情防控中因政府实行网格化筛查等管控措施而要求居家隔离的,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可否安排使用年休假?


(1)如员工可通过网络等方式正常提供劳动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员工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可安排其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3)企业与员工协商后可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即采取先休后补班的方式;


(4)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处理工资发放标准,或参照停工停产工资支付规定:


a.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b.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海为2590元);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计算方式?


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等各类假)。如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可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五、如何认定“停工停产”?


截至目前出台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停工停产情形下的工资支付方式,但并未对“停工停产”作出明确定义。本次上海疫情政府实行管控措施,导致大量企业无法正常运行,员工因居家隔离措施无法正常工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即使停工停产,也是存在劳动者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的。那么,在本次上海疫情政府实行管控措施期间,若居家办公超过一个月,是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还是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呢?


我们认为,如员工的工作量和疫情前几乎相同,且其工作可以通过居家办公完成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员工的工作基本停滞,只有极少的工作量的,可参照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如员工的工作量居中,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我们也咨询了上海市人社部关于停工停产认定的问题,回复如下。



在此,我们建议企业在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员工休假或调整薪资时,与员工友好协商,以公平合理为准则,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相关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高院、上海人社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


第四条 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与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同,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8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六条 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


第二十二条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第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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