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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调解与和解应遵循(涉及税务行政赔偿的可以适用民事纠纷处理的调解原则)


根据该办法,安徽省范围内涉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赔偿补偿争议、奖励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或不适当、适用税法有争议等8类涉税行政争议事项,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可以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也可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


该办法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参加人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和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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