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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上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制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绿化工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管理。


本《通知》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二、管理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负责对本市商业银行涉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工资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数据对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监控预警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开展协同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具体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委、水务局、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一)专用账户应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开立。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开立项目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申请开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向银行提供《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申请表》(以下简称《开立申请表》),开户银行依据《开立申请表》开设专用账户,并签订《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资金支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


《开立申请表》和《管理协议》可从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网址详见:https://ciac.zjw.sh.gov.cn/WorkerQyWeb/zyry/index.html)中下载。


(二)专用账户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申请撤销。工程建设项目安标竣工确认手续完成或者竣工验收通过后,需经全部相关单位确认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等情形,总包单位应当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30日后,向开户银行提供《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以下简称《撤销申请表》),申请撤销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依据《撤销申请表》,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撤销申请表》可从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下载。


四、人工费拨付与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人工费应当按时拨付至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将人工费拨付至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二)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总包单位应当按月将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汇总报送至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依据工资支付清单,通过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总包单位提供单位及个人工资发放凭证。工资支付清单应当包括农民工实名信息、工资支付额度、单次支付周期等内容。


五、工资支付监控预警


(一)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自行开发农民工工资数据对接系统,依据数据对接标准与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加强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各专业部门信息系统实时互通和数据归集。


数据对接标准详见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数据对接”中《上海市建设工地实名制考勤技术对接说明》。


(二)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申请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政务外网网络访问,通过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按月对接相关数据,与建设管理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协同监管。


申请流程详见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银行文档”中《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系统银行专户信息对接技术规范》。


(三)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通过专用账户与各开户银行实现数据对接,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


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1. 专用账户开立、撤销情况;


2. 《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3. 人工费拨付情况;


4. 专用账户资金流向和支付情况;


5. 专用账户余额情况。


预警情形主要包括:


1. 未按时开立或者撤销专用账户;


2. 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协议》签订不匹配;


3. 未按时拨付人工费、拨付额度与工程合同不匹配、或者人工费支付流向有问题;


4. 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额度与劳动合同签订不匹配、低于本市规定的工资最低标准、或者工资流向有问题;


5. 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工资;


6. 其他法定情形。


六、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撤销情况以及预警情况的监督。


(二)总包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组织管理,督促各分包单位有效落实日常考勤、工作量核准、工资发放等,确保及时、准确、真实;妥善保存合同、考勤、工作量核准、工资流水等专用账户相关资料及台账。


(三)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通过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分析、查询,出现预警情况时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四)项目未开设专用账户、未及时撤销专用账户、或者开户银行数据未与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对接的,视为未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市区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五)开户银行应当提供跨行支付服务。除支付农民工工资外,开户银行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未经开户单位申请不得擅自撤销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出现上述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和相关管理部门将责令责任银行及时予以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区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督,督促工程项目按时开立和撤销专用账户;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加强对实名信息、人工费、工资发放信息以及预警的工程项目和企业的监控。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对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出现欠薪情况的,市区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应当依法将欠薪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当年度欠薪“黑名单”,向社会通报。


七、其他


(一)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距离工程竣工日期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沿用原有专用账户。


–END–


供稿:委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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