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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查账征收能不能变更为核定征收)



近日,某市税务局发布紧急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特就全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设立登记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各管理分局于3月16日前已做核定征收文书的新办企业请改为查账征收。




三、对之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仍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给一年的过渡期,自2022 年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在此过程中,要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四、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同时要求2021年3月29日前完成调整工作。



种种迹象表明,税务局正在逐步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




近日,杭州某纳税人收到税务局通知显示“2020年度中存在连续三个月超定额且同时开票额超过每月15万元的情况,按要求征收方式需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2021年第二季度起所有税种请自行申报,定额终止至2020年3月31日”。







今年1月份上海市税务发布通知称:核定征收即日起停止新办。2021.1.1之前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改为查账征收未定,等税务后续通知。”一位业内人士表示。“2021.1.1之后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所有企业,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如有消息另行通知。”



另外一则消息显示,接税务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事宜,按照核定税种时间点来定,第一年不允许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到第二年才能更改征收方式,具体按到时政策再定;另外针对区外迁移过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也视为新办企业,按照迁入日期来定。(就目前情况,只要是2020年核定好税种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2021年核定税种的,并且已经核定征收的,仍然改为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存在弊端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在我国现行规定中,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补充管理手段。在企业所得税管理较为粗放的时期,事先核定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起着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但随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发展,特别是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事先核定所带来的弊端以及隐藏的执法风险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直接流失。一是核定征收企业发生大额股权转让或财产转让,无论产生多少所得,都只能按照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征收,导致税款流失。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确定有误,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导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行业下限,导致税款流失。三是核定征收税款少于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款,导致税款流失。




(二)造成企业所得税税基侵蚀。定额征收企业在定额范围内存在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行为,对下游企业的所得税税基造成侵蚀。定率征收企业由于实际税负低,存在承担少量税款而开具大量发票用于下游企业按25%税前扣除的情况(特别是关联企业),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三)造成流转税流失。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是否取得成本费用发票与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直接关联,这便为上游企业不开具发票客观上提供了便利条件,可能造成上游企业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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