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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税费是累计的吗(核定征收收入是累计的吗)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主要共同点: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根据《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这里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二)应纳所得税额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应税所得率应按表1规定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这里的“主营项目”,根据苏地税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是指在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营业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最大的项目。少数企业各项目间营业收入十分接近,难以确定主营项目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入较大的项目中确定一项为主营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十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里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范围,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


(三)不适用核定征收的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进一步明确:


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


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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