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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环保税物料衡算法(环保税物料衡算的步骤与方法)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保部制订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并予以发布。本号特别摘取文件中钢铁工业部分,以供参考。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钢铁工业


1 一般原则


本方法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按照火电行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对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按照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暂按《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3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中锅炉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待锅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其他行业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核算。


2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1 正常情况


2.1.1 有组织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按式(1)核算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



2.1.1.1 主要排放口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特殊情形下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


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质量浓度、平均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2)与式(3)。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排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式(4)和式(5);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直排(产污系数)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式(6)和式(7)。


锅炉烟气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核算方法见式(7)。


a)烧结机头废气和球团焙烧废气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核算



烧结机头废气核算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时,含铁原料应考虑氧化铁皮、含铁尘泥和高炉返矿。含硫率和燃气总硫含量应取核算时段内检测报告中的最大值,如部分原辅料、燃料及产品等进出项确实无法进行检测时,可通过类比法获得相关数据。


b)锅炉烟气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核算




c)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单元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核算



表1 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



d)锅炉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核算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T 75 进行补遗。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线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2.1.1.2 一般排放口


a)颗粒物


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根据不同措施下的单位产品颗粒物排放量和实际产品产量计算,详见表2。


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8)与式(9)。




b)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一般排放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可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或手工监测实测法核算。自动监测实测法参见2.1.1.1。


手工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质量浓度、平均烟气量、核算时段内累计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0)与式(11)。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监测时段内有多组监测数据时,应加权平均。



其他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污染源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核算方法见式(12)。



2.1.2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无组织颗粒物实际排放量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根据不同措施下的单位产品颗粒物排放量和实际产品产量计算,详见表2。


无组织颗粒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3)与式(14)。



表2 钢铁工业不同污染控制措施下的颗粒物排污系数







2.2 非正常情况


烧结机、球团焙烧设施、燃煤锅炉设施启停机等非正常排放期间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实测法核定。


3 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3.1 正常情况


a)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际排放量


根据自行监测要求,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应采用自动监测,因此原则上应采取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实际排放量。废水自动监测实测法是指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日平均排放质量浓度、平均流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对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在自动监测数据由于某种原因出现中断或其他情况,应按照HJ/T 356 补遗。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6)和式(17)。



对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式(18)。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的所有执法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核算方法见式(16)和式(17)。


b)总磷和总氮实际排放量


位于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总磷总氮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8)。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监测时段内有多组监测数据时,应加权平均。



3.2 非正常情况


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水,如无法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应直接排入外环境,待废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排放。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按产污系数核算非正常排放期间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参见3.1。


附录A:(资料性附录)钢铁工业产排污系数


A.1 炼铁行业产排污系数


根据产品、原料、工艺和规模,炼铁行业产排污系数按表A.1 取值。


A.2 炼钢行业产排污系数


根据产品、原料、工艺和规模,炼钢行业产排污系数按表A.2 取值。


A.3 钢压延加工业产排污系数


根据产品、原料、工艺和规模,钢压延加工业产排污系数按表A.3 取值。废气指标中的工业废气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受加热炉燃料种类的影响,均采用区间表示。


a)对于普碳钢材和低合金钢材,采用非蓄热式加热炉或热处理炉时,产生污染物的区间值选取规定如下表所示:


表A.4 加热炉及退火炉废气污染物指标区间选取表



b)对于合金钢材,采用非蓄热式加热炉或热处理炉时,废气类污染物指标取为普碳钢的1.1 倍,如果轧制后需进行退火,废气类污染物指标取为普碳钢的2 倍。对于不锈钢,采用非蓄热式加热炉或热处理炉时,废气类污染物指标取为普碳钢的1.2 倍;如果轧制后需进行固溶处理,废气类污染物指标取为普碳钢的2 倍。


c)加热炉或热处理炉为蓄热式时,其污染物取值为非蓄热式的80%。


d)当钢坯采用热装热送方式时,其污染物取值为非蓄热式的80%。


e)当加热炉及退火炉为蓄热式且钢坯采用热装热送方式时,其污染物取值为非蓄热式的65%。


A.4 钢铁工业氨氮产排污系数


钢铁工业氨氮产排污系数按表A.5 取值。


表A.5 钢铁工业氨氮产排污系数表



表A.1 炼铁行业产排污系数表








表A.2 炼钢行业产排污系数表









表A.3 钢压延加工业产排污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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