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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最新)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对各类会议的参会人数、会期和食宿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省级机关


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各厅室委,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政协各厅室委,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省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是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等法定性、程序性会议。  


二类会议是省委全会、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召开的,要求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上述一、二、三、四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按照四类会议管理。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以及电视电话会议的会议室租金、电路使用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回单位报销。


会议费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一、二类会议经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对经省领导批准临时增加的会议,由主要承办单位于省领导批准召开会议后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申请会议经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按照批准的会议人数、会议天数和会议开支标准提出初审意见,每季度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补助经费。会议所需经费从年初预算预留的省级大型会议费中解决。  


三、四类会议的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如何报销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盖章)、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会期规定


一类会议会期按省委批准方案执行;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会期,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会期根据会议议程确定,其他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一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按省委批准方案执行,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严控参会人数


一类会议与会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计算,从严控制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与会人员按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计算,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省委全会和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与会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数计算,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数的15%以内。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与会人员按实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计算,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参会人员以驻石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石家庄以外的城市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11项禁令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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