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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工作(税务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满足条件)

会吗?扣子女教育费、房租、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企业财务又要忙到凌晨,熬夜加班到崩溃吗?


一句话,您可能想多了!







为什么呢?请听小编给各位细细道来。


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企业只是代扣代缴


1.单位发工资的话,单位属于“扣缴义务人”


2.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没有要求扣缴义务人审核,也没有要求扣缴义务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没有要求扣缴义务人审核,也没有要求扣缴义务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说一句话,改了的话,扣缴义务人才有责任;


5.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这里的发现也不是“审核”,但是有“告知税务机关”的义务。


6.税务机关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说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扣缴义务只“管”向纳税人告知“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的消息。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所以,大白提醒各位会计人,新个税来了,也不要怕!


虽然不用背锅,可是专项扣除到底该怎么做呢?


子女教育费、房贷房租等专项附加扣除


那么到底要提供哪些资料?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因为公安部门会交换户籍信息、教育部会交换学籍卡信息,实务中会存在个别“特殊”私立幼儿园学校没有学籍卡信息,这一块等后期明确;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留存继续教育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还需留存相关费用支出凭证证明是否继续教育;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留存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留存首套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还有夫妻双方约定的证明;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留存住房租赁合同,从目前征求意见稿来看,不需要提供房租发票;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留存被赡养人书面确认的分摊协议,其他老人及家庭关系等信息,公安部门会交换户籍信息;


——等后面具体征管政策。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子女教育费、房租等专项附加扣除


发工资的单位到底怎么扣呢?


一、谁来扣?


谁去扣缴综合所得个税扣“专项附加扣除”—发工资的单位


1.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提醒】纳税人如果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可以同时扣除。比如:个人同时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发工资预扣预缴个税时同时扣。


【提醒】纳税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没有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2.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提醒】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还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是说所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只是说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


【例】小陈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则:


选择一: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都在A或B单位扣


选择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B单位扣。


选择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B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


选择四(不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还在在B单位扣。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提醒】办理汇算清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怎么扣?


发工资的单位怎么扣——个人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给单位


1.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2.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提醒】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的表格,总局会公布,大家不要急!


三、单位要注意什么?


发工资的单位要注意什么—定位为传递信息者


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提醒】纳税人说有5个孩子子女教育费扣除,发工资的单位即使不相信,也要“认”,不得擅自更改成4个孩子


2.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提醒】“发现”不是必须的


3.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最后总结为一句话:


国家出台的新个税专项扣除,不是让会计人背锅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明白个人专项扣除是什么?怎么扣?这些问题清楚了,自然就不会手忙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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