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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对于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税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如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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