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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风险点一:混淆“其他费用”的比例要求


  ◎典型案例◎


  A企业是一家轨道交通配套生产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在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金额占研发费用的比例达到了18%。对此,A企业财务负责人解释,该企业会计在税务处理中,混淆了其他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比例要求。


  ◎风险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比例要求有所不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中要求,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总研发费用的20%,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要求,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不得超过总研发费用的10%。


  ◎风控建议◎


  对于其他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分别有不同的归集口径,企业要注意准确辨析。具体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信费等。


  两个口径虽然大体相同,但细微处的差异更需要企业重点关注。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企业还要注意,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的研发费用,应该是针对核心部分的研发费用,对于非核心的部分,不予加计扣除,或限制加计扣除的比例。


  风险点二:将不征税收入计入研发费用


  ◎典型案例◎


  B企业是一家轨道交通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机关在对B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各级地方政府每年对企业的研发活动给予一定金额的财政补助。B企业将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形成了一系列费用。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不熟悉的情况下,B公司直接将这些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


  ◎风险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并将其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还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将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应的费用也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风控建议◎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可“一刀切”,将所有研发费用计入加计


扣除基数,而是要准确区分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则不能加计扣除。


  风险点三:委托研发人为扩大费用扣除范围


  ◎典型案例◎


  税务机关在对轨道交通企业C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C企业存在委托外部机构和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情形,并将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风险分析◎


  根据9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风控建议◎


  结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政策来看,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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