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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7号文件(中央一号文件全文2012)

人民网北京6月9日电 (张政)日前,一位山西网民在网上发帖,建议允许在社区安放自动售药机,得到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详解答复。


针对网民的建言,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表示,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关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质量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自动售药机,对药品的质量安全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没有相应专业部门的验证和批准。


【网民留言】


急盼山西省药监局出台在社区安放自动售药机的政策,使这一便民慈善项目得以实施。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民: 您好!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您的留言非常及时和中肯,对我们工作的开展和弥补工作的不足起到了非常有益的作用,也为我们进一步探索拓宽药品购销途径提供了非常好的信息和建议,再次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关于您所提出的建议,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自动售药机作为一种新型药品经营模式,对其如何审批现行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等。 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处方药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二、自动售药机难以满足药品相关法规明确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使用药品、计算机管理系统、温湿度控制以及药品质量预警等要求,在合理用药、仓储养护、有效期管理、特殊药品限量销售、未成年人购药时年龄识别等方面都存在安全风险。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关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质量管理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自动售药机,对药品的质量安全没有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没有相应专业部门的验证和批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附录1第一条规定,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在收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根据药品包装标示的贮藏要求,采用经过验证确认的设施设备、技术方法和操作规程,对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过程中的温湿度状况、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控制,保证药品的储运环境温湿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附录2第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能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并符合药品追溯的实施条件。 附录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其他国家专门管理的药品; 第三款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 第七款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药品有效期进行跟踪,对近效期的给予预警提示,超有效期的自动锁定及停销。 附录3第六条规定,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超出规定范围,系统应当能够实现声光报警,并同时采用短信通讯的方式,向至少3名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 三、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已经覆盖城乡,基本满足群众昼夜购药需求。 目前,我省有药品零售企业9400多家,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偏远的乡村,零售企业总体数量、区域布局、服务质量已基本满足了群众购药需求。 四、对自动售药机这一新型药品经营方式,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总局反映,建议国家结合修订《药品管理法》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希望您多给我们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我们也非常感谢社会有识之士创新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不断创新经营方式,不断满足现代需求,共同为公众购药创造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药品流通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其他网民留言选登如下:


【网民留言】


临汾市古县森润焦化厂拖欠工人工资和养老保险,希望省长能看到我们的诉求,尽快帮我们讨到工资。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 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临汾市政府已责成古县政府进行核实调查,现向您答复如下: 2016年12月7日,古县森润焦化130余名职工(包括您在内)与该公司就解决养老保险及工资等问题签订了协议,并就欠款发放时限达成一致,公司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拖欠的工资及补偿金,养老金、失业金缴纳至2016年9月30日。双方于2016年12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批20%款项已于2016年12月底发放到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欢迎批评和监督。


【网民留言】


本人2009年在古交市大川西路龙泉山庄小区6号楼高层购买商品房一套,当时开发商承诺两年之内就能办下房产证,但至今已经8个年头了,承诺的房产证依然没办下来。恳请领导核实解决。


答复意见:


热心网友: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网民留言事业发展的关心。现就您提问题答复如下: 经了解,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需依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龙泉山庄小区由太原锦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至今尚未向古交市房产服务中心或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经与太原锦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接,龙泉山庄小区6号住宅楼还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使得整栋楼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因此至今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对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大同市茂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自变更物业收费标准,不执行大同市同价服字[2012]年127号文件,为了多收取采暖费,连小区业主的住房实用面积也更改。


答复意见:


您好,关于您所反映的有关问题,我们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回复为: 一、茂林物业服务公司违规收取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新和锦城小区从2011年9月交付使用以来,茂林物业服务公司一直按照0.8元/每平米·月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2012年9月大同市物价部门依据该小区的实际情况,核定小区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是0.6元/每平米·月,期限为一年,但茂林物业服务公司未按此标准执行。2014年10月大同市南郊区物价部门将新和锦城小区的物业费标准重新核定为0.8元/每平米·月。依据大同市物价部门和大同市南郊区物价部门关于新和锦城物业收费的相关文件,市房管局责成茂林物业服务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文件的要求收取物业服务费用,2013年9月17日之前按照0.6元/每平米·月的标准收取,2013年9月17日之后按照0.8元/每平米·月的标准收取,对于多收取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在今后的物业费用中抵顶。 二、茂林物业服务公司收取小区住户每年60元生活垃圾清运费的问题 茂林物业服务公司于2016年1月1日与大同欣和劳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大同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理征收协议书》,代该公司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同政办发[2005]55号《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执行,具体为5元/户·月。 三、茂林物业服务公司更改住房面积收取采暖费的问题 市房管局责成茂林物业服务公司严格按照大同市福天房屋测绘所提供的实测面积核定采暖费用,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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