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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测(四川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


导读:当事人质疑:( 四川川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正当缴费出具鉴定意见为公正、客观,但被告补缴5万元鉴定费后,就张冠李戴地出现近2000万差异,鉴定意见矛盾重重,赤裸裸地造假。如此不尊重事实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是如何进入法院系统的?



( 四川川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正当缴费出具鉴定意见为公正、客观,但被告补缴5万元鉴定费后,就张冠李戴地出现近2000万差异,鉴定意见矛盾重重,赤裸裸地造假。如此不尊重事实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是如何进入法院系统的?… …”。阆中市民俞军接到阆中市人民法院(下称:阆中法院)转交的四川川泰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川泰会计所)出具的川泰司法鉴字【2021】第229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义愤填膺地说。


俞军认为,川泰会计所这种司法鉴定意见是明目张胆地造假,严重损害他的利益,于是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报了川泰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何春盛、袁海的违规行为。


补缴5万元鉴定费后离奇出现近2000万差异


2014年2月20日,阆中市民俞军、杜泽祥以四川九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义修建阆中落下闳大道收尾工程,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俞军占股48%,杜泽祥占股52%。


2017年11月21日,双方对该项目进行内部审查,确定该项目总工程量为1.6240904253亿元,并签订《内审约定》,还约定对该数据不再作调整。


在工程款结算中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经过南充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阆中法院重审,长达三年之久。


在阆中法院重审审判期间,法院经网上抽签决定由川泰会计所对案涉各方资金、返还投资、延迟缴纳投资、占股投资返还应承担的资金占用利息等项目进行审定。


俞军向川泰会计所缴纳40万元鉴定费后,川泰会计所于2021年5月18日出具了川泰司(2021)第XXX号《关于原告俞军诉被告杜泽祥、四川九润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初稿)》(下称:初稿鉴定),俞军认为该初稿鉴定基本合理,没有提出异议,便等待正式鉴定意见。


但接到川泰会计所于2021年8月10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川泰司鉴字(2021)第229号《关于原告俞军诉被告杜泽祥、四川九润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下称:鉴定意见)后,发现与初稿鉴定相差近2000万元,甚至把其它公司(施工单位)缴纳的近1000万元税款竟鉴定成被告方缴纳,不仅如此,还严重背离双方在合伙期间的相关约定。


后来才知道,被告杜泽祥在接到初稿鉴定后通过阆中市人民法院向川泰会计所补缴了5万元鉴定费,这是补缴费用后的鉴定结果。


该鉴定意见把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内审约定》中双方明确约定的事项都改变了。


俞军认为这是明目张胆造假,担心阆中法院如果把这样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将会出现新的矛盾纠纷。


疑点重重的司法鉴定意见


俞军找到专业会计对该鉴定意见通过梳理,发现违背客观、公正等原则的条款竟达7处之多,他针对该鉴定意见中较为离谱的部分作了简单介绍:


一是将施工方四川鼎恒建设公司缴纳的税款张冠李戴地鉴定成被告方缴纳,该项就达900多万元。


该鉴定意见第13页显示:“无法确定案涉投资项目支出的营业税(建安税)及附加的税收数额”,既然无法确定,但又在第7页和13页直接出具司法会计意见为“被告(杜泽祥)方现金缴纳的税收金额为9,197,251.21元”。如此草率的鉴定意见的背后是否有其它目的?(见下图)



(先说明无法确定,但又作出了鉴定意见)


实际上,这900多万元税款是施工方四川鼎恒建设公司缴纳的,但被川泰会计所张冠李戴地鉴定为被告(杜泽祥)方缴纳,属于严重弄虚作假。(见下图)



(批准给苟强德拨款120万元,按6.2%代扣税金后实际支付112.056万元)


二是将原、被告共同替政府的垫资鉴定成被告单方垫资,并说明原告不能参与返还资金分配。该项就超过455万元。


鉴定意见第6页显示:“杜泽祥为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出的代垫费用金额为4,559,437.68元,该部分支出未纳入《内审约定》中确定162,409,042.53元的合伙支出结算。该笔代垫费用不应作为双方的收入分摊。”


俞军认为这样的鉴定意见是颠倒是非。




(俞军和杜泽祥签字支付的替政府的垫资费,图中张宗毅代表四川省兴冶沿途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收取检测费)


其一,这455万多元是他和被告杜泽祥共同支出的,支出款项时还有他的签字(见上图),咋成了杜泽祥单方支出了呢?


实际上,这455万多元中,俞军是按占股48%份额支付的,他有证据证明。川泰会计所在初稿鉴定第13页中也对这455万多元的来龙去脉阐述的非常清楚,说明俞军应当参与分配。还注明“原告俞军方应分未分实际投资总返还金额即为被告杜泽祥方占用实际投资总返还额:②2017年1月22日,市财政转入前期垫支款4,55,437.00元(阆财专37号),鉴于其中大部分费用发生于双方合伙2014年2月20日后… …。”


由此可见,川泰会计所在出具鉴定意见时是全面查阅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但为什么要在鉴定意见中只片面以《阆中市江南落下闳大道还房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应付四川九润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款审计表”显示的内容断章取义地作出鉴定意见呢?


再则,《阆中市江南落下闳大道还房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关于455万多元的说明是政府已经把这笔款项支付给了原、被告双方,才不纳入该报告结算中,所以,川泰会计所的鉴定意见曲解了该审计报告的真实意思。


其二,2014年2月20日,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共同经营该项目,风险利润共担。也就是说,无论是谁出资或是否出资,只要是该项目产生的风险和利润都该双方共同承担和享有。这是民事合同约定,且双方并没有对协议约定有异议,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就应当遵守。


其三,该垫付款最早一笔发生在2012年8月;最晚一笔费用发生在2016年12月。均产生在双方签订《内审约定》之前,而《内审约定》经签约双方共同确定的事实之一即是:对已发生、已确定的所有支出费用均包含在双方约定的1.62亿元(其中包括455万多元替政府的垫资款)这一不变值中。


但出具该鉴定意见的会计师不知出于什么目的,把案涉合同双方的约定都改变了。


查阅原、被告通过法院向川泰会计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无证据支撑川泰会计所鉴定出以上两笔费用的理由。


但俞军理直气壮地说明,他所反映的情况和提供的证据,完全真实,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俞军仍在担心阆中法院是否会采信这种疑点重重的鉴定意见?他花40万元鉴定费,竟得到这种疑点重重的鉴定结果,认为川泰会计所应该退还他所缴费用和赔偿损失。


事态的进展,人们拭目以待。(安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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