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Z是老枪职场邦的粉丝,在一家国企的子公司工作,平时工资不高,也就4000元在右,好在还有不错的福利和年终奖,否则日子真是不好过呀。
可每年年终奖金都会与当月工资一起合并纳税,扣了个税之后拿到手实际也没多少,小Z总觉得这样不合理,一年的年终奖,为啥要和当月工资一起纳税呢?
就小Z这个案例,我们今天就来说一下关于年终奖金的个人所税的计算方法。
关于年终奖金的计算,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
“纳税人取得全年 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将发放年终奖金时的当月工资分成2种情况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1、发放年终奖金时,当月工资大于3500元
年终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应该是按年终奖金总额/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发放年终奖金时,当月工资小于3500元
(年终奖金-(3500-当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应该是按(年终奖金总额-(3500-月工资))/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我们按小Z的收入举例说明
小Z在2018年1月时发放工资4000元,同时发放2017年年终奖金25000元,则小Z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1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5000*10%-105=2395元(25000/12=2083)
当月个人所得税合计为:15 2395=2410元
税后收入为4000 25000-2410=26590元
但如果按小Z所说,公司财务将25000元的奖金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则小Z当月的个人所得税为
(4000 25000)-3500*25%-1005=5370元
税后收入为:4000 25000-5370=23630
这种错误的计算方法,导致小Z多缴纳了2975元的税。
财务的这种算法是因为财务属于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也会发放年终奖,相关规定明确此种计算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且如果在2家以上公司领年终奖,也只能享受一次,所以财务人员在分公司领取年终奖金就没有按这一方法计算,导致小Z也未能享受到这一政策,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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