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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论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为什么要写这个专题


本专题研究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不包括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


骄傲使人落后。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以刑法为主,以刑制维护社会稳定,但缺乏刑法研究的学术传统。晚近在西方的影响下,六法全书颁布,刑法教义学研究逐步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刑法研究先承苏联,再循德日,基本上是在国外研究基础上的再加工,国外有的罪名,学术论文、研究专著汗牛充栋,国外没有的罪名,学术研究涉略较少,争议颇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是一个典型。


在中国知网、浙江图书馆等平台检索,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博士论文和学术专著。唯一一本有“虚开”二字的著作是实务界人士所写,但笔者拜读后发现该书体系混乱,内容重复,缺乏理论深度,据说第二版已经推出,不知有否改进。


学术研究的薄弱,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实务处理上的混乱,这一问题在基层法院尤为严重。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的主要依据就是法发[1996]30号解释,但是这个解释从这二十几年的实施中来看是存在问题的。依照这个解释的逻辑,实务中会产生大量冤案,事实上也确实有大量的冤案产生了,这不是危言耸听,以后会有专题详细讨论。当然,这种冤案不是无中生有的事实冤案,而是一知半解的法律冤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冤案。


从笔者的观察来看,最高法应该算是最明白事理的,最近发布的司法文件和案例都有“拨乱反正”的意思。但是自媒体时代大家都想掌握话语权,各种解读,笔者不敢苟同。笔者尽量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去解读一些文件和案例,让大家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这个专题要怎么写


我大概是在2019年9月 开始关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罪名,目前已经完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构成研究——以构成要件要素为视角》,《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法规制——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研究》两篇论文,但论文篇幅都过万字,且行文可能比较晦涩,不适合大众阅读。


这个专题是专门给大众写的,是笔者最近几个月断断续续的思考,计划推送20期以上,每期字数控制在一千至两千之间。每期都会选择一个观点进行论证或反驳,其中包括理论观点、专家观点、实务观点等,寻找一个比较小的切入口可能有助于文章的明白易懂。


三、这个专题想要达到的效果


从统计数据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直是企业家犯罪中数一数二的高发罪名。【注2】除了想让普罗大众了解虚开这个罪名之外,这个专题对于企业家防范虚开不无裨益。


更为宏大的目标当然是推动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学者认为,法发[1996]30号解释是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解释,而该《决定》已为97刑法所吸收, 97 年刑法附件二第八条规定:《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按照《刑法》执行,即自1997年10月1日起,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刑事案件审判不再适用《决定》,所以,法发[1996]30号解释已经随着《决定》中刑事责任部分的废止而失效。【注3】这种观点与实务是冲突的。


然而,最高法也在抛弃法发[1996]30号解释:其一是法研[2014]179号答复和法[2018]226号通知要求不再参照适用法发[1996]30号解释中的量刑数额标准;其二是法研[2015]58号复函指出法发[1996]30号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可以想见的是,在不久的将来,最高法会推出关于虚开的新司法解释。


笔者不才,希望在如何科学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上略尽绵薄之力。



【注1】参见王佩芬:《发票犯罪立法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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