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程序》规定,已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以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原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可自行处理。
施工企业持银行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前往本市范围内银行,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函》。新设立的施工企业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外地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手续或完成进京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部门提交保函。
保函如何启用?文件规定,当出现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未支付的;作为用人单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未支付的等情况,经区人社部门向市人社部门报送相关案卷材料和启用保函申请书后,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通知银行按照保函约定的程序和范围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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