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2018年公司法法条(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公司法第182条,毫无疑问是一个“容易衍生难题的法条”。因为这个制度,可以干掉一个公司,可以说是公司法中的一个大杀器。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条件1),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条件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条件3),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主体资格),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规定的强制解散公司的三个必备条件,每一个都可以衍生出许多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地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还适时地发布了一个指导案例(第8号)。


先说这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顺着立法的新思路(解散),出台的是一个允许强制解散公司的指导案例。这个案例中,被判决解散的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几年还“活着”。估计是胜诉的公司股东找其他股东协商、和解了。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判例了,基层法院不同意强制解散公司的很多。


另外一个案例也比较有意思。深圳前海法院一审判决解散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解散。案情简要:三个股东,没有一个持股比例超过50%。第一大股东(持股45%)挪用公司资金不归还、被公司起诉;还擅自为自己向银行借钱提供担保,导致公司账户被冻结。简而言之就是大股东乱来,与其他两个股东对立,造成了股东层面和董事会层面的僵局。大股东乱来,直到终局:干脆去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明摆着嘛,干坏事的人怎么能从自己的恶行中获利呢?公司法还有一个公平原则(行为正义)在把门呢。可是一审法院只认法条不管其他,判决解散公司,给公司经营造成了严重困扰,损失就没法说了。好在上级法院予以纠正。也难怪乱来的股东会有奇思,也难怪一审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法律就这样子。机械地看法规,解散公司的三个条件其实比较简单,就是存在僵局就行了,至于僵局是怎么出现的,不需要去管。


还有很多案例,可以上网查也可以看参考文章的列举。足以说明公司法的这个条款存在问题啦!说清楚道理需要长篇大论,有几个极端的案件来证明法律的瑕疵比较容易。


题外话:


  1. 我的意见不见得对,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什么也没被纳入到公司法修改草案呢?难道是立法者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吗?
  2.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压制,也是一个制度设计瑕疵。上一次法律修订借鉴了别国的强制解散公司制度,却把这个制度中密切相关的股东压迫放在一边?缺了一条腿。不过这属于另一个大课题,这里没办法展开。
  3. 至于强制解散公司,会不会严重损害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例如职工),法律都一概不理会,法官那么忙,能去考虑和处理吗?能写进判决书吗?
  4. 上面说的深圳那个案例中,诉请解散公司败诉后不久,第一大股东居然申请了它自己破产!有意思吧……

参考文章:


《强制解散公司制度的立法改革建议》(《特区经济》,2020年第1期)


#公司法##公司##公司法修订#


#公司法修改草案##公司僵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