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报刊报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公司订报纸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案件某传媒公司虚增进项税额


A传媒公司成立后,与B报社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B报社负责报纸的采编业务,B报社将报纸的经营业务管理权授予A传媒公司,包括发行、广告发布、经营业务等。A传媒公司因履行协议中的委托经营业务而获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18%的比例向B报社支付委托经营收益。


某市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在对A传媒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其有两个涉税问题:


其一,A传媒公司2012年11月取得了B报社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2年11月进行抵扣。但该项业务发生于2012年8月~10月期间,而该企业“营改增”试点开始于2012年10月。


其二,在2012年11月~2013年12月期间,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委托经营收益”,分别从B报社取得了税率为6%,货物或劳务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率为13%的货物或劳务名称为“报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该企业同时将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含税金额在文化建设费中进行了减除。


针对A传媒公司存在的问题,某市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由于A传媒公司2012年11月从B报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交易事项发生于“营改增”试点之前,因此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由于A传媒公司未从B报社购买过报纸,因此对A传媒公司从B报社取得的税率为13%,名称为“报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3.由于委托经营的服务项目包含广告发布的内容,A传媒公司从B报社取得的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不做调整。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A传媒公司未提出异议。


争议该企业能否取得“广告发布费”发票?


对A传媒公司的税收检查结束后,在审议处理决定时,审理人员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理意见没有异议,但在第三项处理意见上出现了分歧。争议的焦点集中在“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委托经营收益’,能否取得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如认定企业这样做合理,那么“广告发布费”的含税金额,就能够抵减A传媒公司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此,审理人员主要有三种观点:


观点一: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的“委托经营收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著作权转让费用”,而不是“广告发布费”。


持这种观点的审理人员认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其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之规定,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的“委托经营收益”是以委托经营为基础,实质上是转让经营权行为,具体到B报社就是著作权转让,并且B报社从未为A传媒公司发布广告,与A公司也不是广告代理关系,因此相关交易事项不属于“广告发布费”的范畴。


观点二:由于委托经营的服务项目包含广告发布的内容,而且该业务发生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目前尚没有法规明确界定此种业务应当开具何种品目的发票。A传媒公司取得B报社开具的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属合理,相关税费无需调整。


观点三:虽然委托经营的服务项目包含广告发布的内容,但是企业应当准确区分委托经营范围内各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以及各自的比例,以避免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情况发生。企业如不能完整准确地实施会计核算,应由税务机关核定相关业务的收入金额。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