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买黄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以下是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被告人江某某。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3月7月,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吴某与中介人江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约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的8%支付开票费,让江苏南通某真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给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15599145.29元,税额2651854.71元,价税合计1825.1万元。其中被告人吴某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于同年5、6月向嘉鱼县国税局申报了纳税进项抵扣税款,票面金额9034017.07元,抵扣税额1535782.93元。XX年8月嘉鱼县国税局发现并认定被告人吴某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为虚开,并对被告人吴某于同年7月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票面金额6565128.22元,税额1116071.78元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并要求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补缴同年5、6月申报进项税抵扣税款1535782.93元。后被告人吴某补交税款105万元,下欠485782.93元。同年5月29日,吴某转账支付15万元开票费给江某某,同年8月1日吴某又支付3万元开票费给江某某,开票费余额因案发未付清。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于XX年6月5日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某、江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申报抵扣税款的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和江苏南通某真贸易有限公司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XX年4至6月记账凭证;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某真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某某鑫贸易有限公司,吴某、江某某、周某某等人银行查询资料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让他人为自已虚开增值专用发票、被告人江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江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均没有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补交税款105万元和退赃款20万元,且当庭认罪,请对被告人吴某处以缓刑。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7月,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吴某为了能够在经营煤炭业务活动中,少交纳税款,经与中介人被告人江某某共谋商定,在应交纳税率17%的情况下,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金的8%支付开票费,被告人江某某通过江苏南通某真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给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将货物名称“AU99.99”改为货物名称为“煤”,票面金额为15599145.29元,税额2651854.71元,价税合计1825.1万元。其中被告人吴某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于同年5、6月向嘉鱼县国税局申报了纳税进项抵扣税款,票面金额9034017.07元,抵扣税额1535782.93元。XX年8月嘉鱼县国税局查处认定被告人吴某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为虚开,并对被告人吴某于同年7月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票面金额6565128.22元,税额1116071.78元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并要求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补缴已抵扣税款1535782.93元,后被告人吴某补交纳税款105万元,尚欠税款485782.93元。同年5月29日,被告人吴某转账支付15万元开票费给被告人江某某,同年8月1日被告人吴某又支付3万元开票费给被告人江某某,开票费余额因案发未付清。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于XX年6月5日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交纳20万元;被告人江某某已交纳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证人周某某证言:XX年春节过后,吴某打电话跟我说,他生意最近不好做,问我认不认识资金雄厚的做煤炭生意的朋友,他好与之合作。我给江某某打电话说嘉鱼这边有生意,问他要不要来考察一下,几天后他就来了,我、他、吴某三人在“某某某某”吃饭,吴某问江某某是否能提供发票,江某某说可以提供,但要出8个点的票钱。过了一个月江某某又来嘉鱼,他给了我一个档案袋,说是发票给吴某的,我到了吴某办公室把档案袋给了他。江某某第二次送增值税发票时要我跟吴某说,给一个网银账户他,吴某将建设银行的二个网银U盾交给我,用一个小盒装着,然后我交给江某某。江某某最开始时承诺说事后送二条烟我,但并没有给,他二个都没有给好处我。XX年5月底江某某打电话我说吴某答应给他15万元,要我打电话催下,我打电话吴某要他给,吴某说不知道江某某的账户,就打到我的账户上,由我转给江某某,当天江某某用短信发给我一个账户,我就转给江某某;


2、证人赵某证言:南通某真贸易有限公司于XX年成立,主营金银珠宝的销售,法定代表人是赵某,注册资金500万元,XX年3月25日被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公司是深圳某某公司的客户单位,而深圳某某公司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我们公司的进货资金全部由深圳某某公司直接打到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往客户资金回笼后再汇给深圳某某公司,我们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深圳人刘某的指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销售额1%收取手续费,本身不支付任何资金,我公司对货物(黄金)的购销均不知情,只按深圳某某公司指令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金买卖由深圳刘某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深圳福田区某某路1xx号谢先生,至XX年8月5日我公司一共购进增值税发票730份,领购了20份,已缴纳增值税139274.66元,企业所得税60346.73元,其中序号1x、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58份,金额15599145.29元,税额2651885元,价税合计1825.1万元;


3、证人宁某证言:我从XX年开始在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工作,负责货场收货,XX年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人代表是吴某,公司地址在嘉鱼县某镇某某,经营煤炭、建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批发。XX年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吴某出资750万元,占股份75%,肖某某出资200万元,占股份20%,宁某出资50万元,占股份5%,法人变更为宁某。因为我在银行没有信用问题,所以我只是挂名。1000万元的资本到位,我的50万元不是我个人投资,是吴某安排在我名下的。XX年5月至7月公司接受江苏南通某真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吴某安排会计办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4、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XX年5月-7月进项情况表3张票代码320013xxxx,发票号码1321xxxx-1321xxxx共计43张,其他号码票25张;


5、嘉鱼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清单:(1)XX年5月共31份计514504.27元;(2)XX年6月共15份计1021278.66元;(3)XX年7月共12份计1765617.07元,合计1535782.93元;


6、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


8、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9、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


10、煤炭产品购销合同:粉煤1500吨、单价540元、总金额810万元;


11、某程商贸公司财务记账凭证;


12、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明:XX年5月至XX年7月开具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湖北某程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均为AU99.99,金额合计15599145.29元,税额合计2651854.71元,上述销项税金2651854.71元已申报(后附明细表三张);


13、南通某真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4、南通某真贸易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


15、湖北某程商贸公司建行企业活期明细;


16、南通某真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活期明细;


17、深圳市某某鑫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


18、吴某、周某某、江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明细;


19、证人周某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中1号为吴某;


20、证人江某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中第6张为周某某;第9张为吴某;


21、吴某暂扣款收据一张计20万元;江某某暂扣款收据一张计18万元;江某某暂扣款收据一张计1万元;


22、吴某的个人身份信息;


23、江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及江某某XX年7月30日至8月4日被临时羁押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江某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吻合,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为了能减少缴纳税,串通被告人江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告人吴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但能投案自首,补缴税款,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江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所获赃款已退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


被告人江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