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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工会经费计提比例(杭州工会经费计提比例2020)

安德鲁斯曾经说过:


为了规范余杭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促进职工疗休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浙总工发〔2015〕13 号)、《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24 号)等文件精神,余杭工会开始行动了!将我市对口支援帮扶的贵州省黔东南州等地纳入到余杭职工疗养目的地范围。


现就进一步加强余杭区职工疗休养工作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和生产实际情况统筹合理安排确定疗休养时间,每次疗休养一般不超过 5 天(含在途时间),占用法定休假或休息日的,不得补休。


可根据本单位疗休养经费情况组织部分职工赴我区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和沪苏皖闽赣 5 个周边区域开展跨省疗休养活动。其中,我区当前对口帮扶的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天柱县, 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应当作为各单位职工疗休养优先选择的对口区域。


面向广大职工,并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或即将退休的职工。


疗休养地安排在省内的,可在一地多点开展活动。组织跨省疗休养的,一次疗休养活动只能安排在一个省域内进行,按一地多点原则开展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 400 元 / 人·天的限额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国有企业职工疗休养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并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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