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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司法第74条(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74条)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怎样才能保证公司与股东签订的股权回购合同合法有效呢:首先,收回资本应以合法方式作出,当出现允许股东收回股本的法定事由时,股东有权采取合法方式收回资本。其次,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以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方式抽逃资本,《公司法》所禁止的抽逃出资即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导致公司法定资本的绝对减少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非法行为;故判断股权收购是否有效,除应考虑出资是否被抽回外,还应根据缔约是否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以及是否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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