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获得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此外,财政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项目,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由采购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这就需要地方通过制定办法,明确财政部门的审批范围。
近日,大连市财政局印发了《大连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
规定审批具体程序 落实主体责任
明确审批范围 规定批准例外情形
《办法》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规定审批范围为大连市各级预算单位采购预算达到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此范围之外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依法选取,并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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