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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固定资产报废的规定(营改增之前的固定资产报废)

日常工作中,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的问题非常多,而且情况各异,错综复杂,不好好捋一捋真的容易出错。今天老陈就对相关内容详细解读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基本规定


(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入或自建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时属于不得抵扣、未纳入抵扣范围情形和营改增之前取得情形的,必须是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置时才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可以依照3%征收率减按2%交纳增值税(此情形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免依照3%交纳增值税(此情形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情形的。包括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该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减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取得该项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二)属于扩大抵扣范围前取得固定资产情形的。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时还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也就是原来施行“生产型”增值税政策时。扩大抵扣范围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以前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及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已经开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除外)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情形的。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时还在交纳营业税,不是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自部分地区开始营改增试点,至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共分四步:第一步2012年9省市陆续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第二步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第三步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第四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已经纳入抵扣范围或者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后取得固定资产且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不论纳税人取得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处置时一律按一般计税方法计提销项税额。比如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后购入小汽车用于生产经营,这时已经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了,但图便宜买了个二手的,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处置也需要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取得固定资产时抵扣了17%(16%)进项税额,现在处置也按13%计提销项税额。




关于扩大抵扣范围和营改增相关时间节点内容汇总了一张表格如下:





注1:表中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财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包括其中。


注2:表中的日期均为全国推开的日期,不包含提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日期和提前纳入“营改增”试点日期。如果属于提前纳入试点企业比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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