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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海关总署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1)


主动披露申报指南


2.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打开左下角“企业稽核查”链接。


3.进入登录界面。


4.点击“稽核查功能开通”链接,开通稽核查办理功能,签署《企业同意书》。


5.选择“稽核查事项录入”,点击“申请项目”栏系统选择“3-提交主动披露报告”。


6.在“申请海关”栏录入关区代码,在“主动披露报告”“附件材料清单”项下点击新增,上传相关资料,注意按要求调整上传资料格式。


7.如需补充资料,请选择“稽核查事项录入”,点击“申请项目”栏系统选择“2-主动披露作业补充资料”,录入主动披露作业编号,点击“新增”添加资料附件。


04 主动披露的例外情形


1.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2.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3.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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