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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 设备入账价值(构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设备入账价值)



问题一:


我单位将自产的机器设备自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用于自己企业生产产品,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若将生产的机器设备出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如果是先自用后出租呢?



答:


助理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吴乐庄回答道:


资产设备自用不视同销售,可以进项抵扣,出租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产的机器设备自用不属于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而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该视作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单位自产的机器设备所购的材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自产的机器设备先自用后出租的,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出租时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问题二:


1.请问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中运费进账情况以提取进账时间为准,指的是什么时间?2.出口销售额和原币离岸价是同一个金额吗?



答:


中级会计师罗少明回答道:


1.运费的进项情况,是以该批核查业务涉及的发票开票时间最早的发票开具前3个月(含开票当月)增值税销项、进项情况(以计提销项和提取进项时间为准)从取得发票算起。


2.出口销售额和原币离岸价如是FOB美元,是同一个金额,如果是以人民币或者非美元的外币,出口销售额要折换成美元填写。



上述回答仅代表两位会计师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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