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青岛税务网站发票查询系统(定额发票真伪查询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真伪公告


2021年第234号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真伪

(一)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税人联系不上,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村镇乔戈庄村三城路127-1号实地查找不到,2016年5月18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2020年12月10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0年12月14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从2015年4月至11月,对外开具发票存在集中开具现象,经对你单位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进行查询,你单位与上游企业之间基本无青岛资金往来记录网站,网站与57户下游企业之间有33户无资金往来,同时资金存在明显闪进闪出现象。


(三)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查找不到,存续期内未进行过所得税申报,未报送过财务报表,没有人工费、加工费、水电费等支出,也没有证据定额证明有加工生产设备、委托加工等,综合判定你单位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查询系统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发票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青岛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4月-2015年11月对外开具446份未作废发票定性为虚开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2670324.73元,虚开税额7253955.67元;对你单位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发票取得并抵扣427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2293税务507.33元,虚开税额7189896.57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3份,虚开金额84963832定额.06元,虚开税额1444查询系统3852.24元。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