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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税务局官网发票查询系统(广西发票查验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三稽罚〔2021〕31 号


广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广西450100******Y9Y):


我局对你公司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发票事实


(一)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地方税产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 , 2020年6月27日被主管税务机广西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至检查结束止,你公司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经查询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查验统增值税存根联发票认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物品明细认证查询:


你公司2019年3月至今向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专官网用发票50份,金额4990796.51元,税额648803.49元,价税合计56396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分别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板坯(1220吨)及*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坯(46平台8吨)上述系统中查询到50份发票的开票时间平台为2019年4月27日,及发票代码1100183130、号码16826136-16826185、销方纳税人识别号911102283397008236、金额4990796.51元,税额648803.49元,无法查询到销方纳税人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通过“企查查”网站,查询到销方纳税人识别号9111022833******36的企业名称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申报表抵扣的金额一致。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公司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未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4500174130,发票税务局号码:05246243-05246267(25份)、05220531查询系统-05220555(25份);2019年4月23日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4500174130,发票号码:04371377-04371401(25份),发票代码:4500191130 , 发票号码:01224635-01224659(25份),受票方为: 秦皇岛***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秦皇岛***商贸有限公司 。开票金额4995805.93元,税额649454.69元,价税合地方计5645260.62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坯(363.226吨) 、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板坯(1350.03吨),开具发票金额与发票纳税申报表金额一致。该公司收到秦皇岛***金属税务局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秦皇岛***商贸有限公司转来款项5645260.62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货物名称为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坯”的全部销售金额为1072735.22元,而购进货物名称为“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坯”的全部金额为1449557.48元,销售金额为购进金额的74%;货物名称为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板坯”的全部销售金额官网为3923070.71元,而购进货物名称为“查询系统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板坯”的全部金额为3541239.03元,销售金额为购进金额的110.78%;


(三)经查询你公司向税务地方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交通银行存款账户451060705018******31,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资金流:该公司未有支付货款记录。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资金流:该公司收到秦皇岛***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秦皇岛***商贸有限公司转来款项5645260.62元后马上转入程某源的个人账户。


3.该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货物名称相符,但资金异常,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查验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纳罚款11000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地方税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以上处罚决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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