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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让交税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进项税额转出入成本怎么做会计分录)

上一篇文章,丑哥简单和大家简单聊了一下增值税的定义和本质,接下来和大家唠唠实操过程中有些容易混淆的概念,比如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很多童鞋总是把握不准,今天丑哥以最精炼的方式让大家记住:


一、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这么多文字,看起来是不是挺费劲,记起来是不是挺麻烦,是不是有些晕乎,丑哥给你总结一下,无非三种情况:1、货物的迁移(不同县市之间的),这个主要是地方税务保证税源的措施;2、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的内部消费(集体福利)以及外部转移(分配或赠送);3、外购产品的外部转移;这里面大家会注意到一点,外购产品的内部消费是不作视同销售的,而是要做进项转出的,这是为什么呢?还是要回到增值税是链条税这一本质,外购的产品都内部消费了,无再转移下家的可能性,税收链条断掉,企业作为最终消费者,这部分税费只能自己承担,所以之前购进的货物进项税要转出,不能让企业抵扣,而自产货物就不一样了,它从开始就没有流通环节,不存在进项的问题,自然就没有进项税转出,但像开篇说的,国家要保证税源,就视同你卖出去了,把销项税补上,丑哥这里觉得,后期这一政策可能随着国家倡导企业对员工的关怀,这块集体福利不再征税,当然肯定是有比例限制的,不然企业不给员工发工资了,光发企业产品,也会产生问题。



二、进项转出


对于进项转出,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提炼一下,当你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产品或服务若后续发生以下三大类情况:1、企业内部消费,导致产品不能进入流转渠道,2、用于免税项目,因为后端不再计算销项税,那么之前的进项也能再抵扣,总体国家不能吃亏,3、发生非正常损失,税务机关认为这是你企业自身的责任,因为产品损失了,不会再流入下一个环节,所以其原来的进项也不得扣除。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所以总结下来,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转出,首先要看你这个产品或服务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其次再看你这产品或服务是要企业内部消费还是外部转移,大家只要记住一点,只有外购产品的内部消费会产生进项转出,其他均是视同销售,这个虽然是比较粗糙的划分,存在一些细节问题,但是便于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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