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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哪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前言】2019年将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同时,我们正站在一个旧周期的尾巴上,一个新时期的萌芽中。我们已经听见远方的历史车轮的隆隆声。为了未来更好的前行,我们需要回眸历史。中国保险业是一份独一无二的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历史样本。她经历过20年行政停业的沉寂;她搭建过中国与世界贸易汇合的小桥流水;她见证过中国消费崛起的巨大力量;她守卫着千家万户的中产梦;她提供了市场与政府双手合意的生动证据;她展现了边缘与中心交替的历史轨迹;她的发展速度一骑绝尘,她的产业体系复杂精美,她既年轻又古老,她既躁动又安静,她既明媚又丑陋,她既光明又幽暗,她既遭人鄙视又令人难忘……


1、以价格改革为主线的车险发展


第一轮车险改革试图“一步到位”。但是,保险公司本身准备不足,无论是数据还是精算技术上,都不能支撑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差异化。同时,车险销售的中介市场未能及时理顺,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市场的混乱。2006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所有折扣总和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2006年3月21日,在“道交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正式实施。与此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B款和C款》。费率和条款实际上又重新回到监管规定的统一框架下来了。


在国家之手的有力推动下,中国农业保险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图3给出了2003以来中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赔付的增长情况。2016年,中国农业保险原保费收入达到417.71亿元,较保费补贴政策之前增加了6倍多,全球占比超过10%,成为了仅次于美国的农业保险大国。


从表4可以看到,农业保险赔付支出连年增加,2016年的赔付支出是2007年11倍多。2016年,由于灾害频发,农民通过农业保险获得损失补偿348亿元。农业保险的简单赔付率近十年来首次突破83%,按照农民自付30%保费来计算,农民获得的真实赔付率约为277%。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形成了有效的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共支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158.3亿元,为2.04亿农户提供了2.16万亿元的风险保障,补贴资金的放大效应达到136倍,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风险覆盖率(农业保险风险保障额度与农业总产值的比例)由2007年的3.4%上升到2016年19.27%,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其他类型财险市场的发展情况


巨灾保险。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的巨灾保险在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开始加速。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相继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险监管部门、各级政府以及行业主体,对巨灾保险展开了新一轮探索。


201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下发,四川省成为全国首个以省为单位开展的巨灾保险试点,被称为巨灾保险的“四川模式”。同时,除四川模式外,2014年的“宁波模式”和2015年的“大理模式”亦颇为典型。2014年,巨灾保险宁波模式启动,是中国巨灾保险“民生保障型”试点,保险方案涵盖人身伤亡救助和财产损失补偿等保险责任,由宁波市政府统一投保,实现赔付到户。2015年,云南省大理州政策性地震指数保险落地,这是中国首款“指数型巨灾保险”。这一保险由大理州政府统一投保,将地震指数保险启动赔付震级设置为5.0级,并以每0.5级为一档,进行差异化赔付。


在各地巨灾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也逐步推进。2016年,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随后,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落地。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底,住宅地震保险累计为全国247万户家庭提供了1065亿元的风险保障。


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试点工作开始于2006年。当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试点。此后,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重要文件均明确要求推进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作要求,2007年、2013年,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两次发布文件,指导地方推进环责险试点工作。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2016年8月,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规定:“(二十二)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研究制订并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除环境污染责任险外,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发展也已经起步。2012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2014年8月,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探索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试点。2015年10月,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8至1993年的起步阶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8年受政府委托试点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第二阶段是1994年至2000年的“人保-口行”并行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并承担大型机电设备进出口融资业务,同时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经营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第三阶段是2001年至2012年的“中信保”独家经营阶段,在这一段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揭牌运营,专门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同时,原有经营机构停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其在手业务和未了责任转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第四阶段是2013年至今的“中信保-人保财险”并行阶段,2013年,在中国出口信用公司改革完成后,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批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再次进入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试点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时期宣告结束,进入政策性机构专营与商业性机构试点共存的阶段。


2014年5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为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决定同意平安财险、太平洋产险、大地财险三家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试点,参与试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仍维持在90%以上。


中国财产险的发展轨迹和结构变迁是对中国的财产与责任风险数量与结构变化的响应。风险文化、风险的性质、风险形成的历史原因、市场的有效性成为决定中国财产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方面,形成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车险市场,如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市场效率与发展成为核心问题。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国家补贴政策撬动的农业保险市场,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之手成为关键。风险引领的中国财产与责任险市场在未来仍将会在不断深化市场化机制和利用好国家政策两个方向上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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