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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再生资源管理办法条例(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最新)

来了!


具体来看——


《条例》也明确,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没分类遭啥惩罚?


或将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投放规定也进行了明确。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排放;


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河流、渠道、水库、排水管道等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禁止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对于惩罚措施,《条例》明确,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公共区域谁来负责?


管理责任人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走出家门,公共区域的垃圾谁来管?对此,《条例》明确,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其中,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


未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


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


农村散居区域,管理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道路、广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


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农村地区是否需要分类?


同样纳入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我们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后,这些垃圾将去哪儿?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有害垃圾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厨余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处理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其他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单位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条例》还专门强调,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至于大家所关心的农村地区垃圾分类,《条例》也明确,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分类转运、县分类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农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处理等方式就地或者集中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原有小区没有新垃圾桶怎么办?


镇政府和街道办应适当给予补贴


随着《条例》的实施,小区、写字楼下的垃圾桶也将得到“进化”。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房)、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优先的原则提前建设。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设计方案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文件,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同时,《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既有住宅区增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当给予补贴。


《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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