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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查核定征收(怎么看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深化文娱领域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不少明星都是在利用核定征收的政策来规避高税负压力,核定征收主要是指,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导致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明星的片酬一般都很高,而目前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等个税最高税率为45%,收入百万、千万甚至过亿元的明星,基本上都适用最高45%税率,缴纳接近一半的税金,最后到手的实际利润严重缩水。





为了规避过高的个税,不少明星都设立工作室等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等形式,按照一定行业利润率核定后,再按照最高35%计算个税,目前在征管上,有些地方对明星工作室多采用核定征收,按照毛收入给予一个很低的税率,实际税负很低。


比如一位明星工作室一年收入1亿元,如果采取核定征收的话,按照应税利润10%算,实际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按照5%至35%个税超额税率计算,实际缴税大概在340多万元,因此实际个税税负只有3.4%左右。不少明星或者是背后的团队利用天价片酬,注册企业享受政策的形式进行走账,从中牟利。


而文娱行业一直是监管的重点,阴阳合同、天价片酬等都是偷税漏税的手段,对国家税收流失造成严重损失,此次《通知》有关“既要严格适用又要保障享受”的提法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的,既不能对滥用税收优惠情形“无动于衷”,又不能对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政策“矫枉过正”。





此前一些明星偷逃税案例中,经纪公司和制片方都深度参与其中。施正文表示,上述要求正是有针对性加强明星、网红相关方的监管,只有加强这块监管,才能真正掌握明星收入等信息,将监管落到实处。文娱领域的行业特点是虽然以演艺人员为中心,但相关经营管理却是经纪公司、经纪人以及相关制作方来进行的,在税法上,个税收入的申报纳税通常是由扣缴义务人进行的,而扣缴义务人往往由经纪方、制作方来担任。所以此次《通知》强化相关方监管,这也是加强文娱领域税收征管的重要一环。


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利用相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压力是可行的,明星、艺人开公司只要遵纪守法、合规经营都是支持的,但是如果是“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打掩护”,那么等待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目前不少地区对于文娱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在收紧,但是其他高利润低成本,税收压力大的行业,依旧是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税收奖励扶持等政策的,例如设计、管理、咨询、软件等行业,往往缺少成本进项,导致公司账目利润虚高,按照25%缴纳企业税,难于取得成本的部分相当于多缴纳税金。





公司就可以在有核定征收的税收园区内,成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例如某某服务中心的形式,申请当地的核定征收政策,一些真实缺少成本的服务业务分包给个人独资企业来做,一般是按照服务行业利润率10%进行核定后,再按照五级累进制5%-35%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在0.5%-2.19%,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增值税在1%,附加税减半征收0.06%,综合税率3%左右。





举个例子:一家软件研发有限公司每年有大概400万的推广服务没有成本票,那么这400万就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就是100万,最后分红再缴纳一次个税20%,就是60万,一年就需要缴纳160万的税金,所得税压力太大,现在公司在河南税收园区内,成立一家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某服务中心,用服务中心来承接这400万的推广服务,需要缴纳的税金是:增值税:400万/1.01*1%=3.96(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万/1.01*10%*30%-4.05=7.83(万元)


附加税:3.96*6%=0.24(万元)


税金合计:3.96 7.83 0.24=12.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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