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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固定资产折旧税务处理(暂估的固定资产调整后的折旧怎么处理)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情况,就是“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这些往来科目余额中的含有大量设调整备款或工程款,一直长期挂账;“在建工程”里的某些工程项目一直未新增投入也一直未转固。


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对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后的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怎么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来的折旧额。



摘录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怎么理解折旧,举栗子来说明。


【案例】A公司是一家大型煤矿生产企业,20调整19年4月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的用于改造和完善矿井安全的防护设备,合同总造价是320万,2019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此时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也未收到供货方的销售发票。


2019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时,根据设备合同造价,先暂估转固入账。


借:固定资产——设备 320万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 320万


此处冲减的贷方科目,在实际支付时计进了哪个科目,就冲减哪个科目,最后的余额应为0,下同。


假设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处理提折旧(建好固定资产卡片,处理系统会自动计提)。


月折旧额=320万*(1-5%)/5/12=50666.67元。


每月计提该固定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 50666.67元


贷:累计折旧 50666.67元


若2020年1月进行竣工决算,并取得相关的竣工决算资料及供货方的全额发票,实际结算价款为380万。


则在原固定资产卡片上增加60万调整为实际结算价。


借:固定资产——设备 60万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银行存款 60万


从2020年2月起,按新的入账成本计提折旧(原计提的折旧额不变)。

固定资产

月折旧额=(实际结算入账成本*(1-预计残值率)-已计提的折旧额)/(应计提月份数-已计提月折旧份数)


=(380万*(1-5%)-50666.67元*7个月)/(5*12-7)


=61421.4元


汇总至如下所示。



而对于固定资产暂估入账这项业务,税法上税务是如何要求的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税务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固定资产月内进行。




截取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也就是说,如果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的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了竣工决算并取得了全额发票,会计上对已计提的折旧额不追溯调整,但税法上需对已提折旧后的额进行追溯调整。


仍然用上文栗子来继续说。


会计上:


2019年计提折旧额=50666.67元*6个月=30.4万元


2020年计提折旧额=50666.67元怎么暂估*1个月 61421.38元*11个月=72.63万元


2021年及以后计提折旧额=61421.38元*12个月=73暂估.71万元


税法上:


2019年计提折旧额=380万*(1-5%)/(5*12)*6个月=36.1万元


2020年计提折旧额=380万*(1-5%)/(5*12)*12个月=72.2万元


2021年及以后计提折旧额=380万*(1-5%)/(5*12)*12个月=72.2万元


这样的话,在正常使用的5年内,每年会计与税法计提的折旧额均存在差异,从而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各年都存在差异,各年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而对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以后才进行竣工结算取得相关发票的情况,国税函及相关条例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刀哥认为此种情况下税务上将对已计提的折旧也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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