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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后,主体持有)


具体而言,新规或将对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重新定义——2010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明确,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如今正在酝酿的新规则或将对此做了延伸,即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此外,新规还或将首次明确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禁止情形”,包括与非保险关联方共同投资标的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开展投资或委托其投资者权利;利用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未上市企业等作为通道,直接或间接规避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监管要求,违规对标的企业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同一保险机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标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此外,我们还在优化针对重大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流程,包括引入合规部门主管共同列席投资委员会,针对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流程、投后管理方案进行指导,甚至对某些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行为采取一票否决权。”他告诉记者。


多位保险公司资管部门人士透露,或将出台的新规未必会影响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都会将重大股权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向监管部门报备,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或将出台的新规,无形间将督促保险机构从源头做起,落实重大股权投资项目的合规操作。


上述保险机构股权投资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或将出台的新规,与“偿二代”二期规则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监管导向是一致的。二期规则旨在完善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大幅提升风险因子,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实施资本100%全额扣除,引导保险公司专注于主业,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整体而言,或将出台的新规,将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开展重大股权投资,避免政策套利与不当利益输送行为,令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征途更加规范与良性发展。”他指出。


或“重新定义”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


正在酝酿的新规之所以备受保险界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或将对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重新定义。


“简单而言,现行规定只是将对相关企业实施控制才被视为重大股权投资,但或将出台的新规将对企业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都纳入重大股权投资范畴。”这位保险机构股权投资部门人士向记者透露,这很大程度将弥补监管漏洞——以往,个别保险公司会通过旗下数家关联机构或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共同投资一家企业以实现控股型投资的目的。如此做法有两大好处,一是分散单个投资主体的投资风险,二是可以绕开相关部门针对重大股权投资的报备监管要求,毕竟,重大股权投资的报备审批流程有时较慢,容易导致保险公司错失投资机会,因此保险公司才会“化整为零”,通过多个股权投资主体开展控股型投资,进一步提升股权投资决策效率。


记者获悉,个别保险公司之所以热衷通过多个关联股权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以“共同控制”某家企业,还有一个算盘,就是这些企业未必符合相关部门允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范畴,某种程度存在“政策套利”嫌疑。


此前,《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范畴,主要包括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养老、汽车服务、金融科技,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行业企业。


但在实际投资环节,以往部分保险公司通过多个投资实体联合股权投资“共同控制”某些商业地产,绕开了《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


如今,或将出台的新规将再度重申保险公司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范畴,无形间起到“白名单”作用。


“这无形间解决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一大盲点。”上述保险机构股权投资部门人士指出。2020年出台的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新规,放开了保险机构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即保险机构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等因素,可以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但需避开负面清单(行业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等)。但在实际操作环节,某些保险公司仍无法精准把握可开展股权投资的具体范畴,如今新规等于给出明确答案,令他们可以更快更好地开展股权投资。


或将新增“禁止情形”遏制监管套利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人士透露,或将出台的新规,还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禁止情形”,进一步防范不当利益输送与监管套利行为。


一位保险公司资管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相关部门之所以在新规列举“禁止情形”,可能是他们在此前调查过程发现了某些违规行为,其中包括保险机构向控股投资企业提供过桥贷款或债务融资担保服务;以及保险机构通过多个关联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达到控股型投资目的,以绕开相关部门对重大股权投资的报备监管要求等。


“当前我们正对重大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自查,一旦发现股东借款或债务融资担保等行为将迅速纠正。”前述保险公司股权投资部门人士指出。新规出台后,保险机构对重大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策略或发生不小的改变——由于无法向这些项目提供股东借款或债务融资担保,他们更倾向联合某些产业资本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由后者提供股东借款或债务融资担保,保险机构则给予保险 医疗、保险 健康管理、保险 养老等业务生态的赋能。


他直言,尽管或将出台的新规或令保险公司无法对重大股权投资项目提供股东借款或债务融资担保,但一些企业仍然希望能引入保险机构作为重要投资方。究其原因,保险资金的投资期限相对较长,令企业无需背负中短期业务收入高速增长与尽快IPO等业绩对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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